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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龍巖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的通知(龍政綜〔2017〕1號)
類別:其他   發布時間:2017-05-24 05:13:51   瀏覽:6020 次 [返回]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巖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20161026日,龍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龍巖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731日起實施。為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執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貫徹執行《條例》工作的組織領導

   《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機制,明確限制燃放的區域、時間和品種,規定有關組織機構的權利和義務,設置相應的處罰措施,有利于實現煙花爆竹有限有序燃放,對減少噪音擾民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社會生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為加強《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長為總召集人,對應的市政府辦領導為具體召集人,市直有關單位為成員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燃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綜合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確?!稐l例》盡快落地見效。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工作任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按要求認真實施。

  二、加強調研,依法科學確定并公布煙花爆竹限放具體范圍和產品種類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公安局要緊緊結合龍巖中心城市實際,積極會同相關部門,迅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界意見,提出限放具體范圍和禁止經營、燃放種類的“劃圍定限”工作意見,為政府公布相關事項提供科學依據。一是依法科學確定龍巖中心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范圍。要及時會同規劃、執法、環保等部門,提出現階段龍巖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限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范圍,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對外公布。二是依法科學確定禁止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種類。要會同安監、質監等部門,依照環保、安全的原則,提出我市禁止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種類的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三是依法科學確定龍巖中心城區外煙花爆竹限放的具體范圍。各地也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相關部門認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確定并公布當地中心城區限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范圍,并報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加強宣傳,多措并舉,營造人人知法懂限的社會氛圍

   《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成效直接影響著《條例》的順利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深刻認識開展《條例》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將《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載體,發動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物業小區等單位,深入做好《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增強依法燃放意識。

   (一)突出重點。一要加強《條例》限制燃放時間和政府公布禁限放具體范圍的宣傳,讓市民自覺遵守不在限放時段和禁限放范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二要加強禁止銷售、燃放種類的宣傳,讓市民充分了解我市禁止銷售、燃放的種類,不購買、不燃放非法、產品,確保燃放安全;三要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讓市民了解煙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識,從而減少因燃放不當引發的火災和傷人事故;四要加強燃放執法管理宣傳,引導市民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嚴格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二)創新載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訂貫徹實施《條例》的宣傳提綱和宣傳方案,有關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一是面上要發聲。各地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官方微博、公交車移動傳媒、LED視屏、微信、專題、專欄等各種渠道和方法高密度宣傳,做到“六個有”,即電視有圖、廣播有聲、報紙有文、網絡有互動、移動傳媒有展示、街面村居有橫幅,營造全市煙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的濃厚氛圍。二是點上要直通。廣電部門要在電視開機前插播煙花爆竹限放管理內容,移動和電信公司要向全市移動、電信手機用戶發送限放內容的短信,確保入戶宣傳率達100%,盡可能做到人人知曉。

   (三)鼓勵舉報。限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要取得預期成效,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監督和群眾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堅持“市民自律,公眾監督,部門執法”的原則,在《條例》實施前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積極受理、查處群眾舉報的非法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提升工作實效。

   (四)檢查推動。在《條例》的組織實施過程中,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的督促檢查,深入街面、村居巷弄等實地檢查,提高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和群眾的知曉率。

  四、嚴格管理,合理布點,促進煙花爆竹合法經營、規范管理

   (一)嚴格許可發放。依照《條例》精神,從現在起,全市停止審批核發限制(禁止)燃放區域內常設煙花爆竹零售點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限放區域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拜場所除外),2017228日前,收回原在限放區域內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責令經營單位對庫存的煙花爆竹產品封存退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或廠家處理。

   (二)合理布設網點。各地要督促安監、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合理確定本轄區限制燃放區域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限制燃放區域臨時銷售網點煙花爆竹的配送時間從每年的農歷十二月二十開始,至次年正月十五結束,其他時間不得配送和銷售。

   (三)加強源頭管控。各地要督促公安部門在審批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加強煙花爆竹品種審查。公安機關在審查中發現有本市禁止經營、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時,一律不得核發運輸許可證。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銷售單位和零售網點采購銷售違反規定的煙花爆竹規格和品種,要及時通報安監部門,安監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五、強化措施,落實責任,推進煙花爆竹燃放禁限工作健康開展。

  在《條例》實施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加強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嚴格執法,確保煙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組織、人員、措施、責任四落實,努力實現禁放時段禁得住、燃放時段秩序好,沒傷亡、沒火情、群眾滿意的工作目標。

   (一)嚴格燃放監管。一要設置警示標識。各地要督促禁放區域的產權或使用單位按照《條例》精神,在2017年2月28日前設置、張貼本區域內統一的禁放標識,并對設置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未落實的,要責令整改,限期設置。二要加強重點守護。要督促禁放區域內重點單位,采取“點對點定責任,人盯人抓落實”的措施,逐一落實禁放監管領導和守護值班責任人。三要堅持一線管控。對限制燃放的區域要堅持街道管片,村(居)委會管段,物業管小區、樓院的做法,推進《條例》限放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嚴格檢查執法。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強化部門職責,嚴格檢查,突出綜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經營、燃放煙花爆竹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三)嚴格考評獎懲。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文明單位和平安單位考評內容,督促各單位、各部門管好自家單位、自家人,層層簽訂責任狀。各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本《條例》,違反《條例》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其所在單位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平安單位。

   (四)嚴格責任追究。按照屬地管理、落實責任的原則,各地分管領導是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凡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領導機構不健全,無工作方案和預案、措施,燃放管理不落實,發生重大火災和人身傷亡事故的,將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龍巖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26日龍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噪聲擾民和空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四條 煙花爆竹的燃放應當堅持移風易俗、安全環保、文明節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工商、民政、宗教、文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移風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煙花爆竹實行限制燃放,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龍巖中心城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限制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在限制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六時至二十二時,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時。除上述時間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永定區、上杭縣、武平縣、連城縣、長汀縣、漳平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拜場所可以在指定區域和時間燃放。

  第九條 下列地點和區域任何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及地下通道;

   (七)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八)商場、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環保、安全的原則,確定本市禁止經營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種類,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除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拜場所可以依法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外,其他地點不得設置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及常設的零售點。

  龍巖中心城區限制燃放區域的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由新羅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零售煙花爆竹的時間為農歷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其他時間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 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燃放。

  第十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蛉巳?、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ǘ┎坏梅恋K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ㄈ┎坏迷诠矘堑?、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ㄋ模┎坏貌捎闷渌:舶踩腿松?、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就煙花爆竹燃放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事務,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品。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居民、村民在婚喪嫁娶事務中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做好信教人員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八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顧客提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對于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對宴席活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答復舉報人,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燃放煙花爆竹毀壞市政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務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煙花爆竹的經營者,銷售本市禁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顧客提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未履行勸阻義務,或者未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的,由公安部門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提供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對宴席活動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未履行勸阻義務,或者未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的,由公安部門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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