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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2018年版)》的通知
類別:質檢安全   發布時間:2019-05-22 03:04:38   瀏覽:4608 次 [返回]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2018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加大監管力度,督促責任主體落實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標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行政處理和信用評價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第三條  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監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和層級指導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動態監管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條  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記分標準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監管記分,原則上每季度應按雙隨機機制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與評價事項清單》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可監管評價項目監管記分一次。

 

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

第六  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應責令其改正,當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遇到附件1和附件2規定的記分項目時,還應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  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應責令其改正,當遇到附件3規定的記分項目時,還應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  工程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第三章  記分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制定《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事項清單》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與評價事項清單》,有計劃地把日常監督工作融入動態監管工作中。除每季度開展一次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動態監管記分外,遇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進行動態監管記分:

(一)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辦法相應條款開展監管記分的;

(二)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的;

(三)依據項目監管部門文件開展的差異化監管、專項整治等監督檢查的。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信息系統中建立項目監管系統,項目監管部門在實施違規事實調查確認、記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監管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未在項目監管系統中操作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記分告知單等文書,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責任主體未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監管部門遞交工程問題整改反饋單的視同未整改反饋。

第十一條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組成檢查組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質詢,不得干擾阻攔。

第十二條  監管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規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件4,以下簡稱《確認單》),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和總監應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后作為給該工程項目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記分的依據。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

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給予記分;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后給予記分。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鎖定違規事實的具體位置,確??勺匪菪?。違規事實等信息宜在施工現場當場錄入項目監管系統中,網上形成《確認單》后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

第十三條  違規事實等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錄入項目監管系統中)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件5,以下簡稱《告知單》),由監管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監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通過項目監管系統推送給責任主體并進行網上公示,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于違規事實信息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再通過項目監管系統推送給責任主體并進行網上公示,責任主體應及時上網查收核實。

省級監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監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時,設區市或縣(市、區)監管部門在收到上級監管部門從項目監管系統發出的督促記分告知單和督促責令改正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將上述兩單通過項目監管系統推送給責任主體并進行網上公示。

第十四條  在違規事實調查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并通過項目監管系統推送給責任主體,同時應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十五條  責任主體在《告知單》等公示期內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實,當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不得再申訴。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

省級監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監管部門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以及層級指導時,責任主體如對項目違規事實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責任主體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并在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核實或復核決定通過系統告知異議人。

(一)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二)由設區市監管部門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三)由省質安總站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省質安總站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復核期間的記分值有效。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記分值生效,責任主體不得再申請核實或復核。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的責任人。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記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分別按下式計算,總監同時在多個項目(不多于3個且項目地址應在同一設區市)任職的,按周期內記分值最高的項目計算,記分值均不設峰值。

(一)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為:

 

式中,,

: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

:責任單位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

:責任單位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監管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

j: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編號,如1.1.1條、1.1.2條等;

: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

: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監管評價次數。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

: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文明施工時,n值為1;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及附件1和附件2中加注條款給責任單位歷次記分的累計值。

(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為:

式中,,

:責任人周期記分值;

:責任人單個季度記分值;

:責任人記分周期內每個季度記分值總和。

:責任人單個季度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

:責任人單個季度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在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

m: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次數。

:某個項目單個季度第p次監管評價中,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

:某個項目單個季度第p次監管評價中,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

:某個項目第p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文明施工時,n值為1;

(三)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修正。附件1或附件2中質量安全行為實際總記分值與質量安全行為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質量安全行為記分率,標識為L1;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實際總記分值與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現場實體記分率,標識為L2;當被監管記分評價項目單次監管評價記分出現L1>L2時,應對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進行修正,即質量安全行為中每條記分條款的記分值應乘以L2/L1后的結果作為該條款的行為記分值。

(四)項目記分率L為質量安全行為與現場實體記分條款的記分值總和除以所有記分條款最高限值總和的比值乘以100%;當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有修正時,記分值應以修正值為準。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因故停止施工達3個月及以上的,施工或監理單位可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并上傳《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報告》以及加蓋建設和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電子印章的《中止合同協議》(確實無法提供《中止合同協議》的,可由法院判決書、仲裁機關仲裁文件等其他證明材料代替);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申請3個工作日內核實上報上一級監管部門,上一級監管部門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即中止該項目監管工作。項目準備復工后,施工單位應于復工前5天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項目監管部門即恢復該項目監管工作。中止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監管記分值不變,但暫不納入信用評價分值;恢復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同時納入信用評價分值。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項目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報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由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完工登記申請:

(一)工程竣工預驗收后因建設單位原因無法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

(二)工程項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請完工登記應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上傳加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電子印章的項目完工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報告;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完工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已按現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規定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的,總監應在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之日起3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工程質量預驗收登記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預驗收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項目監管部門應停止該項目或單位工程的監管記分;工程項目停止監管記分后6個月內項目仍未進行完工或竣工驗收登記的,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在項目監管系統中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登記,并上傳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室外設施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和附屬建筑及室外環境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掃描件、永久性標牌照片,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登記;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第二十二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監管記分執法行為。上級監管部門應對下級監管部門開展動態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動態監管工作開展情況是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監管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及時發出《約談通知書》,約談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當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到場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并委托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公司領導接受約談:

(一)所屬工程項目記分(歷任責任人周期記分累計值,下同)達12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項目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按下列分值給責任單位記分,該記分值有效期為一年。

(一)所屬工程項目記分值達150分及以上的,記5分;

(二)責任單位無故不接受約談的,每次記2分;

(三)被監管部門責令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經項目監管部門復查同意,擅自恢復使用或復工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3分;監理單位沒有制止或施工單位強行復工也未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2分;

(四)逾期或拒絕按項目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進行改正而進入下一道工序,或雖未進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隱患在限定期限內未予以排除,或拒絕按照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安裝遠程監控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1分;監理單位沒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單位拒絕改正也不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1分;整改反饋后經監管部門回頭看抽查發現仍存在沒有整改的,分別給施工單位記3分、給監理單位記2分;

(五)施工單位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每發現一份記2分;

(六)項目經理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或項目經理執業注冊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每人記1分;

(七)同一項目外腳手架、模板支撐腳手架、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2次及以上的,給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記3分;

(八)因鋼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送檢不規范造成無法確定材料生產廠家或材料批次,或造成送檢樣品無效的,每批次給施工單位記1分,屬監理單位見證送檢的,監理單位也記1分;

(九)按照省級監管部門有關文件要求對施工單位在建項目進行延伸檢查,發現施工單位自查自糾流于形式、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每次給施工單位記5分;

(十)施工現場使用達到報廢年限或無產權備案證的施工升降機或塔吊的,每發現一臺給施工單位記2分;

(十一)向監管人員行賄被紀檢監察部門查實的,每發現一起記2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責令該項目或單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

(一)單位工程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經監督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二)工程項目單次監管檢查項目經理記分值達60分及以上的;

(三)工程項目被抽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均存在發生群死群傷事故安全隱患的。

當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存在發生群死群傷的施工安全隱患時,項目監管部門應責令該分部分項工程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改正,督促責任主體及時消除重大質量安全隱患。

被監管部門責令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責任單位整改反饋后3個工作日內,監管部門應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復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復工;監管部門發出的非停工(包括全面停工和局部停工)改正的責令改正通知單,監理單位應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六條  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省質安總站將適時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

第二十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公布上一年度在建項目平均違規記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前30位的施工單位(各名次出現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單位;若第30家單位所在名次也出現并列排名的,則并列單位也一并計入,下同)、排名前5位的監理單位;年度周期違規記分滿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師(項目經理)、前10位的監理工程師(總監)、周期違規記分滿150分的建造師和監理工程師納入省級質量安全黑名單。黑名單管控程序和管控措施等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責任主體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50分及以上,涉及違法立案查處的,應予以從重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施工單位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選擇一定數量記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單位列為檢查必查對象,抽查其在建項目,并嚴格按本標準進行監管。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做法,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選擇一定數量轄區內記分值靠前的施工單位列為必查對象,對其施工的項目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對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規定的記分項目實時予以調整。工程項目屬聯合體施工或監理的,應按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規定的相應記分值分別給予責任單位同樣分值的記分。

第三十一條  動態監管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動態監管管理工作舉報、投訴電話為0591-87621327。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陡=ㄊ〗ㄔO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閩建〔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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