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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意見(修訂)
類別:其他   發布時間:2019-06-24 03:10:08   瀏覽:5155 次 [返回]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者就業環境,解決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
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 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福 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 意見》(閩政辦〔201688號)精神,按照《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的通知》(閩人社文〔2017336號)和《關于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閩人社文〔20118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 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統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合作銀行開立工 資保證金專戶,并與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鐵 路建設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 公司龍巖供電公司(以下分別簡稱: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鐵 路、工信、商務、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我市從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 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在項目中標后、領取中標通知書之前, 將核定的工資保證金存入項目所在地工資保證金專戶。近三年內有發生拖欠、克扣工資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工礦、商貿企業必須繳交工資保證金。

     第四條  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信、商務 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屬地管轄、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 則,督促企業及時足額繳交工資保證金。

     第五條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施工總承包 企業不能將工程發包、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 或個人,由此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由總承包企業負責。在 建工程項目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企業通過農民工工 資專用賬戶直接向農民工代發工資,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月結 月清。工資應當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班組長代發、代簽、 代領。

     第六條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 實際,相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在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戶”, 管理轄區內的企業及施工項目,確保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的建立與存儲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建、交通運輸、水利、 電力、鐵路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分別建立各行業企業工 資保證金制度,具體規定工資保證金繳存辦法。

允許采取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險保證等第三方擔保制度 繳存工資保證金。保函或保險保證期限應在中標文書約定竣工時 間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延長6個月。所有保函和保險保證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在保函 (保險)額度內無條件兌付現金用于支付其擔保的施工企業所拖 欠的工資,兌付時限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曰,元旦、春節等特殊 敏感時期應立即兌現。

     第八條  工礦、商貿等其他企業按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 均工資(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x全部職工人數(按預存工資保 證金時人數為準)xl個月確定預存工資保證金額度。預存工資 保證金超過500萬元的,企業按500萬元預存。

工礦、商貿等其他企業允許采取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險 保證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繳存工資保證金,期限不低于2年。

     第九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具體差異化繳存辦法 按照《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工程建設領域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的通知》(閩人社文〔2017336號) 有關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與住建、交通運輸、水利、 電力、鐵路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的各行業企業工資 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執行。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與返還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核實后,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從該企業所繳存的工資保 證金中劃撥款項,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一) 企業未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受到勞動者舉 報投訴或造成集體上訪或群體性突發事件,經調查核實,責令限 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二)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在 規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屆滿仍無法支付的;

     (三) 由勞動仲裁裁決生效、法院裁定判決生效后仍不支付 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一條  企業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企業拒絕提供或 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 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直接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  工礦、商貿等其他企業在存儲工資保證金后2年 內未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投訴、舉報情況的,可向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部門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電力、 鐵路等所有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企業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并經公 示15天后,未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投訴、舉報情況的,可向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實企業未 發生工資拖欠問題的,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曰起10個工作曰 內返還專戶內的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周期超過一年的建設項目,可在項目完 工后由施工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出 具的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書面證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返還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專戶開戶銀行應做好企業工資保證 金帳戶曰常管理工作,確保專戶資金安全。工資保證金退回采取 “同進同退”原則,即保證金本息原路退回保證金繳存時的企業 銀行基本戶,若企業銀行基本戶發生變更需轉入其它賬戶的,必 須提交書面說明及承諾書。

施工企業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存在工資拖欠問題的,不 得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待工資拖欠問題妥善解決后,再按規定 辦理返還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未及時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或工資保證金 被使用后未及時足額補足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繳 存或補足工資保證金,并跟蹤落實企業繳存或補足情況。企業未按本意見繳存工資保證金的,或者出現拖欠勞動者工 資不積極主動配合解決的,三年內不得參評優秀企業;單位負責 人不得參評先進個人或勞動模范,該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不得參 評優秀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原有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 意見為準。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龍巖市人民政府辦 公室關于轉發〈龍巖市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龍政辦〔2011217號)同時廢止。

     附件:龍巖市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意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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